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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23-032023年31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时(已更新10省)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近日,四川、浙江、云南、吉林、湖北、广东、上海、海南、新疆、宁夏印发通知,明确了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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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3-03五部门: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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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3-03关于征集企业技术、人才、成果需求的通知为助力我市创新创业高地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校城融合,促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交流、项目对接、成果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现面向全市企业征集企业在转型升级、项目开发及生产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项目需求和急需的科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需求。市科协将结合省院士专家基层行活动,组织科技沙龙交流对接或进行“点对点”技术服务,搭建供需桥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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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23-0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吉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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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3-033月15日至4月10日!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进行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23号),今日(3月15日),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正式开启。 根据通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与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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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3-0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2023年省级工业产业链试点示范名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工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分领域项目(企业)储备库管理细则(暂行)》(吉工信办联〔2021〕39号)要求,按照企业申报、属地审核推荐、省级复审的程序,确定了新增2023年省级工业产业链试点示范名单(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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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3-03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组织推荐工作启动导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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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3-032023年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拟认定名单公示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2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确定282户企业为2023年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现将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如有异议,请将意见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至省工信厅民营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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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3-02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梅河口市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已正式开始,现将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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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3-02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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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3-02关于开展2023年吉林市公共数据资源需求征集活动的通知为推 动吉林市数据资源高质量开放,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鼓励社会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数据资源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现面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发者及其他社会公众征集对我市数据 资源的具体需求(含政府侧公共数据资源及社会侧数据资源)。 一、征集时间: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11日 二、征集方式: 通过本通知在线页面底部链接下载并填写需求征集调查表,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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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23-02关注!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启动导读 为贯彻落实 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第五 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通知,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 评审和实地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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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3-02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银发〔2023〕3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神,发挥各方合力,助力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重要意义 交通物流是市场经济命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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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3-02关于开展吉林省企业“科创专员”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 科技局、财 政局,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根据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中科院长春分院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科技人才助力企业创新跃升三年行 动方案》(吉科发人才〔2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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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3-0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 程实施方案的通 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 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 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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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3-01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组织开展推荐申报2023年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作的通知各 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开区经发 局,中新食品区科技经济局: 按照《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 展2023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23〕4号)要求,现将组织推荐申报2023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见省《通知》。 二、推荐数量 2023年,全省计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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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3-01关于2023年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据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春节放假安排,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于2023年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共7天停止对外办公和受理业务。由于调休,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正常对外办公和受理业务,1月30日(星期一)起,恢复正常办公。 值此新春佳节到来之际,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恭祝广大江城人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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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2-12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间,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5 日在北京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日前召开主席会议,建议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记者王琦白阳)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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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2-12扩散周知!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国家税 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 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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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2-12十部门联合发文!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22〕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