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5 2022-05一文读懂:2022年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
-
25 2022-05企业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应如何申请办理?近 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 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担任主讲人,对公众关注的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问题进行讲解。 企业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应如何申请办理?点击视频了解 特困行业缓缴政策与2020年的缓缴政策一致,均为依申请享受。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在缓缴期
-
23 2022-05举例说明: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按照新出台的留抵退税 政策规定,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一起来看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 确定:
-
23 2022-05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3 2022-05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率和缓缴政策能否叠加享受?近日,国家税务总局 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担任主讲人,对公众关注的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问题进行讲解。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能不能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享受?点击视频了解 ↓ 为了最大程度惠企便民,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
-
16 2022-05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雇佣2个店员,是否可以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近日,国 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担任主讲人,对公众关注的特困 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问题进行讲解。 政策规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某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问,他雇了2个店员,是否可以 享受缓缴政策?点击视频了解↓
-
13 2022-05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如何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请?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担任主讲人,对2022年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详细讲解,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今天我们来学习: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如何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请? 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
-
06 2022-05十部门推出15项措施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一图了解相关要点(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30 2022-04《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 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
-
30 2022-04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
-
30 2022-04快讯!两部门发文明确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现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4
-
27 2022-04“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近日,国 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担任主讲人,解读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基本延用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
26 2022-04收藏!《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政策文件篇》电子书来了(附政策链接)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 陆续发布一系列退税、减税、缓税政策,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查阅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相关内容,我们将已发布的政策文件、税务讲堂、权威解读等内容进行梳理汇 集并制作成电子书。今天推出:《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政策文件
-
25 2022-04划重点!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近日,国家税 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 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担任主讲人,解读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今天,我们一起学习: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
25 2022-04@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
24 2022-041分钟了解: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近日,财政部和税务 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和存量留抵税额?一起来看↓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
-
24 2022-04吉林市税务部门:推进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问:为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吉林市税务部门推出哪些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英:疫情发生以来,吉林市税务局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关于 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助力各类市场主体有效应对疫情冲击。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减轻税费负担。 一是聚焦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23 2022-04快讯!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 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
-
22 2022-04好消息!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提前退还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 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明确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 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
16 2022-0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3月、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2022年3月份和4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一并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对受疫情影响,在延长后的 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