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金融办,各县(市、区)金融 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投放资金短缺、“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2.吉 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nbsp; &n bsp; &nb sp; &nbs p;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 nbsp; &n bsp; &nb sp; &nbs p; 2015年9月28日
附件1
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再贷款业务, 加强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指导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及其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并经营。
第四条吉林省金融工作办 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省金融办负责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监管以及协调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 林银监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设立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且适当的经营场所;
(二 )单一最大股东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单一最大股东为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低于40%;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
(四)主要负责人无不良记录且具有5年以上金融业等相关工作经历;
(五)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设立时,省金融办应当对设立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章程、经营管理、风险处置制度和股东、高管人员权利义务等进行指导。
第七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一)对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企业和自然人贷款;
(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头寸调剂,省内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愿参与;
(三)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信托、交易所等机构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购买及转让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 资产;
(五)处置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
(六)进行投资;
(七)开展与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企业的相 关咨询业务;
(八)其他经许可的业务。
第八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含负债)包括:
(一)资本金;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三)债券融资;
(四)向公司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五)政府委托运用资金;
(六)企业委托运用资金。
第九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及其他机构等借款规模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第十条委托资 金运用由委托人与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率随行就市,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股本金及融入资金之和的95%;对单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额贷款公司股本金的1倍;对其他企业的贷款余额比照小额 贷款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费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得 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五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省金融办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第十七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破产时,省金融办应当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试行办法,省金融办应当采取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建议撤销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情节严重的,对公司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 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业务监管工作,根据《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 取新设方式设立。注册资本应当为货币资本,不得以实物、技术或知识产权等投资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第三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股东之间存 在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以合并的股权进行计算。
第四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
第五条金融业工作经历包括纳入国家金融监管 部门监管范围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从业经历;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相关从业经历;以及各地金融管理部门纳入监管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从业经历。
第六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在骑缝处加盖发起人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一)设立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及业 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资金来源 真实合法;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积极服务吉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企业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开业后3年 内的财务情况分析;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手段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各股东关联关系的承诺;法人 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 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一最大股东最近3年、其他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会计 报表口径)。
(七)各股东的征信报告。
(八)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九)拟任人工作简历、身份证件、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诚信经营承诺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三)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所 需的其他申请材料。
省金融办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进行指导后,应当在申请材料骑缝处加盖公章。
第七条省金融办对吉林省小额再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牵头制定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牵头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进行指导;
(三)负责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范围、股权股东、章程以及董事 、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事项进行指导;
(四)负责牵头组织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指导;
(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放 置营业执照,并设置举报栏公布省金融办的监督举报电话。省金融办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和反馈。
第九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机构开立运营账户情 况应向所在省金融办申报统计,并按月度提交运营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省金融办发现账户信息资料存在异常、重大疑点的,应及时核查,确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接受非现场监管,同业拆借业务须当日向省金融办及时备案;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省金融办报告;按月度向省金融办报 送书面的贷款结构表、融资明细表、资产损失准备表等月度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主要负责人应对报表所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省金融办应当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资产质量、流动性、财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第 十二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财务报告交省金融办申报统计。省金融办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吉林省 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开展临时特殊审计,并出具监管意见。
第十三条省金融办应当每半年对吉林省小额 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银行流水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重点检查规范经营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四条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如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省金融办应视情节对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采取约谈、质询、警告、通报批评、建议撤销任职资格,对公司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