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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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
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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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发布时间: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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