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促进民营经济
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市拟设立创新成长基金信用贷款。市工信局起草了《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成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615700971@qq.com
2.联系电话:0432-6202402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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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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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成长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发挥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中小微企业领域集聚,体现竞相支持民营经济局
面,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大对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支撑力度,吉林市政府决定设立并开展“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成长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成长
基金)。为确保成长基金业务顺利开展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长基金贷款是由吉林市政府出资设立,通过与银行合作增加授信,扩大投入企业信贷资金规模的信贷专项基
金。通过成长基金贷款,吉林市城区、高新区、经开区、中新食品区、北大壶旅游开发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成长基金采取风险补偿机制,以保障成长
基金良性运转。
第三条 为管好用好成长基金贷款,市政府设立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人员组成的成长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成长基金出资人
和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决定与吉林市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展业务合作。基金管理人依据此管理办法与市农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
业务。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条 成长基金来源
成长基金由市政府财政出资,初期计划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基金管理
人存至农行,农行按照不高于成长基金5倍放大额度开展贷款业务。成长基金利息应及时存入基金账户。每年10月底,由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工作经费计划,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工资
、专家评审费、办公经费等,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申报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 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成长基金每笔贷款业务按贷款额度对用信企业收取
1%的风险补偿金存入成长基金,用于扩大成长基金规模和风险补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600万元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用于补足及扩大成长基金规模。
第六条 成长基金使用原则
(
一)成长基金支持的授信企业,必须属于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符合吉林市政府支持的产业投向。
(二)坚持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合理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管理方
式科学化原则。
(三)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四)成长基金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
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
成长基金贷款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成长基金实际到账额度的10%,单笔授用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成长基金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支持企业续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八条 企业获得的贷款仅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债务、弥补企业亏损、用于企业研发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农行与管理人信息共享。申贷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重大人
事变动等重大风险因素,或发生出售、兼并、重组、破产等行为,农行与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做到信息共享,共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成长基金安全。
第三章 基金组织架构 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成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人工作,确保成长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一)落实市政府对成长基金使用方向和措施意见。
(二)对成长基金
年度运转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三)确定和审核管理人工作经费。
(四)审查审批成长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执行管理委员
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发布成长基金年度工作指南。
(二)指定专人负责成长基金业务管理,建立成长基金和风险补偿金业务台账,定期与农行对账。
(三)建立评审专
家库,组织专家对农行推荐的拟授信企业进行评审,出具《推荐函》。
(四)对于农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负责利用法
律等手段对发生成长基金代偿的企业按比例进行追缴。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农行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成长基金贷款业务,建立专门
业务台账,定期与管理人对账。
(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负责授信审核、向管理人推荐拟授信企业、按管理人出具的《推荐函》发放贷款、收取风险补偿金、贷后监管与风险把控、
出现逾期代偿办理等。
(三)负责利用法律等手段对发生成长基金代偿的企业按比例进行追缴。
第四章 成长基金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 成长基金支持对象
成长基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支持范围为城区、吉林中新食品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生产经营业绩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紧盯国家
战略以及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发展趋势,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中的优质小微企业,择优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中的优质小微企业。(制造业)抓住消
费升级和服务业转型趋势,围绕中高端消费和现代服务业,大力支持健康与养老、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生活性现代服务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人
力资本服务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中的优质小微企业。(现代服务业)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支持规模化生产养殖、农业现代化产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
意农业、农业互联网等新业态中的优质小微企业。(现代农业)紧跟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步伐,择优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等绿色产业中的优质
小微企业。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
(四)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不得涉及大额
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等行为。
(五)管理人和农行要求的其他需具备的准入条件。
(六)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和农行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受理。初次申请,申请人须向农行报送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农行初审合格后纳入办理
程序。
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贷款申请报告。(报告中需对企业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2.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
4.其
他授信必要材料。
(二)审核推荐。农行按授信流程对申贷企业进行授信审批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管理人。
(三)专家评审。管理人召开评审会,由专家对农行推荐拟授信企业
进行评审;管理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农行出具《推荐函》。对于评审会未通过的申贷企业,给予企业1次调整机会,调整期限为1个月,调整后可再次上会评审。
(四)贷款审核发放
。农行接到管理人《推荐函》后,向拟授信企业收取1%的风险补偿金存入基金账户,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贷后监督管理
贷款投放后,农行应以“三表、三品”(三表为水电表、税表、工资表,三品为人品、货品、押品)及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为主,多维度、全方位动态获取企业各种信息。农行在贷后检查中
,要重点核实“三表、三品”,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真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重点核实如下信息:
(一)多渠道获取企业融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销售匹
配;
(二)企业有无民间借贷,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有无贷款;是否存在风险,若存在风险是否影响企业贷款本息偿还。
(三)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抽逃企业资金情况;
(
四)跟踪检查信贷资金流向,核实贷款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和批复要求一致;是否存在信贷资金回流、资金挪用情况;
(五)核查企业产品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情况,分析较上
期变化情况;
(六)了解企业产品销售方式,掌握其应收账款前5大客户以及与上期变化情况;
(七)通过企业银行往来账(银行流水)、实际控制人夫妻银行卡流水,核实企业
销售情况,掌握企业的还贷能力;
(八)核实企业对外保证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风险。
第十六条 成长基金代偿
(一)基金代偿。授信企业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农行催收三次后仍无法偿还的,需由成长基金进行代偿。同时,农行应向管理人出具《告知单》,管理人在接到《告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代偿。基金
代偿原则上由成长基金和农行按照9:1比例承担。
(二)代偿追缴。代偿发生后,管理人、农行分别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并承担各自费用。
(三)基金补足。成长基金发生代偿导
致基金规模不足时,管理人应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足申请,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准备金中予以补足,管理人应在下一年度财政拨款后一并补齐。
第十七条 成长基金暂停
发生
以下情况的,成长基金暂停受理新增业务:
当成长基金项目下贷款余额大于成长基金实际到账额度,发生成长基金关注类贷款金额超过成长基金实际到账额度30%(含)的情况时,成
长基金暂停受理。
第十八条 成长基金的解散
成长基金项目下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方可解散。
第七章 责任认定追究
第十九条 强化对基金管理工 作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吉林市社会诚信系统及银行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农行需严格履行调查、审查、放款等相应程序,执行监管部门相关 要求,防控金融风险;专家组成员应尽职尽责,竭诚为小微企业服务,并协助银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