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目前,云南、吉林、新疆、重庆、安徽、宁夏已印发通知,明确了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有关事项。
地区:云南
申报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分批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第一批截止时间为7月2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26日。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
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定企业在第一批次报送申报材料。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魏金亚 0871-65303253、王莹 0871-63160665
省财政厅税政处:周亚南 0871-63956194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花云峰 0871-63649327
地区:吉林
申报要点:
202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联系方式:
(一)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谢 斌 0431-82752795、18186847306(微信同步)
负责事项:业务咨询、申报材料辅导、受理举报投诉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03室(省科技厅审批办)
(二)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杨硕 0431-85527031、15699550132(微信同步)
负责事项:协助省高企认定办进行材料受理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深圳街940号吉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地区:新疆
申报要点:
2025年度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划分三批进行。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三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联系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0991-3920281 0991-3920285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工业和高新技术处
0991-3824870
认定咨询QQ群:68061097(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
地区:重庆
申报要点:
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时间:2025年3月18日—4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5月16日12:00前。
第二批申报时间:2025年5月19日—6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7月16日12:00前。
第三批申报时间:2025年7月17日—8月31日,区县上报时间2025年9月12日12:00前。
联系方式: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联系电话:67788354、67300549、67103491
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二楼
各区县科技部门联系电话:
地区:安徽
申报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由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
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5月16日;
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7月16日;
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9月16日。
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551-62871745;
省财政厅:0551-68150603;
省税务局:0551-62831644;
合肥市科技局:0551-63538653;
淮北市科技局:0561-3895632;
亳州市科技局:0558-5606905;
宿州市科技局:0557-3022482;
蚌埠市科技局:0552-2043042;
阜阳市科技局:0558-2264291;
淮南市科技局:0554-6644826;
滁州市科技局:0550-3210322;
六安市科技局:0564-3379738;
马鞍山市科技局:0555-2400686;
芜湖市科技局:0553-3831594;
宣城市科技局:0563-3022909;
铜陵市科技局:0562-2833433;
池州市科技局:0566-2080643;
安庆市科技局:0556-5521920;
黄山市科技局:0559-2354058。
地区:宁夏
申报要点:
2025年认定工作分两批开展,第一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6月2日,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6月4日。第二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9月8日,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9月10日。每家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请相关企业安排好时间和工作进度。
联系方式:
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马万琪/苗冠军 0951-5032792/5020997
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申利忠 0951-5026942
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条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具体申报内容以当地通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