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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市科技局篇
发布时间:2023-06-12

市科技局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1.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外地迁移到本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或是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且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可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且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吉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认定登记,且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登记方,给予技术合同成交额5 ‰、且不超过20万元的技术交易奖补。


     3.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国家统计局R&D投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且最近一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的规模以上企业;或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包括经国家认定并公告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评价备案并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未被撤销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企业近两个年度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含)或最近一年度R&D投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给予企业R&D投入补助。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按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等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领军人才。重点支持引进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高层次行业科技领军专家,在我市投资成立公司并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500万元资金扶持;对柔性引进域外科技领军专家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与课题,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


     5.支持民营企业培养杰出青年人才。对吉林市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探索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取得高水平成果的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围绕吉林市重点产业方向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6.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对企业围绕大院大所受让专利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基础应用研究项目、产业化或中试项目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与院士合作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定向资金支持,研发项目不超过20万元/项,产业化项目或中试项目不超过50万元/项。


     7.提升民营企业孵化能力。对经市科技局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8.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围绕重点产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不超过20万元/项,产业化项目不超过50万元/项,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9.推进碳纤维企业发展。加强民营企业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建立“揭榜挂帅”等机制,重点支持T700级以上碳纤维原丝和碳化、碳纤维抽油杆、汽车轨道交通轻量化等技术开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利用好国家降准政策,加强银企对接,保障项目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碳纤维产业链上下游开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加大碳纤维领域信贷投放力度等;向省碳纤维基金推介民营企业项目,协调相关基金参与项目投入。责任机构(处室):高新技术处


来源:吉林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