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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操作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2-05-31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 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 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中:

 

     1.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

 

     2.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固定资产包括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3.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固定资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固定资产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度已经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文件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 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 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 “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预缴申报时,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报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 ,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 明细表》(A105080)有关栏次。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