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 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 票电子化。
那么,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起来看
按照《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
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
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