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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 办纳税人注意!核定电子专票应知道这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3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 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 票电子化。


        那么,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起来看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 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 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 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 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